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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3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8 月 27 日

案由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0號、第513號刑事裁定(依序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刑法第51條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7款、第53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犯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依系爭規定一,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因聲請人尚有他罪未經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將系爭裁定一之原因案件及他罪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7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惟查:系爭裁定一既已遭系爭裁定二取代,系爭裁定一則非屬對聲請人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系爭判例非法規範,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又系爭規定三雖經系爭裁定二所適用,惟聲請人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六、至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46號

聲請人

曾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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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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