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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34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46號
聲請人
曾國乙

案由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0號、第513號刑事裁定(依序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刑法第51條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7款、第53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犯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依系爭規定一,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因聲請人尚有他罪未經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將系爭裁定一之原因案件及他罪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7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惟查:系爭裁定一既已遭系爭裁定二取代,系爭裁定一則非屬對聲請人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系爭判例非法規範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又系爭規定三雖經系爭裁定二所適用,惟聲請人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六、至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46號

聲請人

曾國乙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1,07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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