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0號
- 聲請人
- 柯芳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承審法官有4人曾參與將該事件發回更審之先前第三審裁判,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致作成該判決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而違憲。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與本件聲請人所指摘之憲法上爭點相類之案件,業經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嚴格之要求」。是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0號
聲請人
柯芳澤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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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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