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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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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33號

112年憲裁字第13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375號聲請人 洪啓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375號
聲請人
洪啓倫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關於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第32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關於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第32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2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06年03月07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人又陸續於108年12月16日來文查詢案件審理進度、於109年04月13日聲請閱覽卷宗、於109年06月04日聲請撤回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於109年08月21日聲請暫時處分及補充理由等。

2二、按,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下同)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法訴訟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1、聲請人於106年03月07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定之。

52、聲請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84號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

63、惟聲請人犯有他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將系爭裁定之原因案件及他罪合併,依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抗第100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第215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74、據上,系爭裁定之範圍及效力,既已遭上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15號刑事裁定取代,是系爭裁定即尚難認屬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確定終局裁定。

8四、綜上,本件聲請關於系爭裁定所適用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所定要件未符,爰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此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9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10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375號

聲請人

洪啓倫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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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2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憲裁字第1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311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