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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11 月 02 日

案由

1121384

主文

8411

理由

1 1052741128151121384111572 3 4 11114901107653715725905 6 7 98721028 使使8519 1110 11 1.12 13 14 使851使使15 2.16 11使1141457779417 18 1119 1.20 32828177521 7511241859759715522 76122118901221911169044935923 934928598424 沿25 23便26 2.27 3275408228 231129 30 1131                    

原分案號

10713

聲請人

主筆大法官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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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cat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行政訴訟階段的承審法官認為: 違反言論自由、職業自由、平等權。 🔵大法官釋憲之裁定結果: 「違反憲法§11 保障言論自由 之意旨。」 ⚠️釋憲結果認定僅違反言論自由之保障! ✅憲法§15 職業自由: 1. 人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2.從事職業時,可於領域中充分發揮自身才能。 🔺職業自由之裁定:行政訴訟階段認為違反職業自由,然大法官釋憲認定未違反職業自由。 ✅憲法§7 平等權:相同立足點之下,法律上具實質平等權利。 🔺平等權之裁定:未違反平等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