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40號
112年審裁字第184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林月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參加111年度憲民字第4091號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法庭見解:本件聲請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參加111年度憲民字第4091號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惟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289號裁定不受理,爰聲請參加111年度憲民字第4091號聲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等語。
¶2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仍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128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至聲請參加系爭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部分,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並非系爭聲請案之原因案件,憲訴法亦無參加聲請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不合程式,併予敘明,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11號
聲請人
林月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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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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