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31號
112年審裁字第183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許峰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經前開判決於101年2月15日駁回上訴確定,其遲於112年8月2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77號
聲請人
許峰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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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3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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