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42號
112年審裁字第184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 聲請人
- 陳榮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聲請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原因案件之被告,因交付錯誤證據,致聲請人受刑事追訴之行為,認定無誣告之故意,而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已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名譽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定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聲請人
陳榮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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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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