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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4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10 月 09 日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原因案件之被告,因交付錯誤證據,致聲請人受刑事追訴之行為,認定無誣告之故意,而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已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名譽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定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聲請人

陳榮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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