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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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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7號聲請人 魏蔭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7號
聲請人
魏蔭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駁回其回復原狀聲請部分,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裁定。

2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7號

聲請人

魏蔭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8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