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7號
- 聲請人
- 魏蔭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7號
聲請人
魏蔭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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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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