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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6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10 月 19 日

案由

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本於租稅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憲法價值詳予審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19條租稅公平原則之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9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已用盡審級救濟,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對系爭規定得免徵遺產稅要件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並泛稱系爭規定致聲請人無從依法適用免徵遺產稅之租稅優惠等語,難謂已具體指摘聲請人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41號

聲請人

羅昌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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