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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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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65號

112年審裁字第186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18號聲請人 夏中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18號
聲請人
夏中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刑事告訴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590號案件,以簽結方式處理,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刑事告訴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590號案件,以簽結方式處理,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被告陳正棋、薛勝吉及徐克銘所提偽造、行使私文書及妨害名譽刑事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未經偵查,即以該署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北檢邦霽111他4590字第1119066558號書函,以告訴內容顯與犯罪無關為由,告知簽結,此書函謂「顯與犯罪無關」實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解釋必要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非持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所指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書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18號

聲請人

夏中興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6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