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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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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67號

112年審裁字第186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6號聲請人 張坤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6號
聲請人
張坤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訴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以112年審裁字第141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諭知不受理,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6號

聲請人

張坤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9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