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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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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54號

112年審裁字第185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67號聲請人 賴大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67號
聲請人
賴大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金上更六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違法變更起訴法條,系爭判決二未加以深究,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審問處罰聲請人,陷聲請人於法律預測可能性蕩然之恐懼境地,且侵害聲請人之防禦權,以及聲請人受至少一次救濟機會、受辯護人有效協助、受迅速審判之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使聲請人於司法程序進行中喪失憲法保障而生活於恐懼中,無從因信賴法律規定而得免於恐懼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67號

聲請人

賴大王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