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79號
112年審裁字第187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62號
- 聲請人
- 方凱弘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公園管理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公園管理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62號
聲請人
方凱弘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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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7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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