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80號
112年審裁字第188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70號
- 聲請人
- 胡凱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71號、第476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70號
聲請人
胡凱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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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8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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