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4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919號

112年審裁字第191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1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8號聲請人 陳旭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1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8號
聲請人
陳旭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8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8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2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8號

聲請人

陳旭騰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