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19號
112年審裁字第191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陳旭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8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8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2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8號
聲請人
陳旭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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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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