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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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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11號

112年審裁字第191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1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5號聲請人 許瑞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1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5號
聲請人
許瑞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定理由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之勞工生存權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聲請意旨所陳,僅泛指系爭裁定就勞動基準法解雇之認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未慮及聲請人受職場霸凌之事證、未遵守民事訴訟程序云云,核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5號

聲請人

許瑞麟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3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