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15號
112年審裁字第191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14號
- 聲請人
- 黃志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審判程序及其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權利遭受法官限制,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部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審理程序之進行及訴訟指揮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14號
聲請人
黃志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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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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