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6號
113年審裁字第1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莊進雄、莊雅青、莊文華、莊惠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11號
聲請人
莊進雄、莊雅青、莊文華、莊惠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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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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