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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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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16號

113年審裁字第1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11號聲請人 莊進雄、莊雅青、莊文華、莊惠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11號
聲請人
莊進雄、莊雅青、莊文華、莊惠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11號

聲請人

莊進雄、莊雅青、莊文華、莊惠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9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