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67號
112年審裁字第196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25號
- 聲請人
- 吳淨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偽造文書聲明異議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偽造文書聲明異議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4聲請意旨僅泛稱行刑權時效未區分行為究於新法或舊法時期所為,逕適用判決確定時之新法計算,牴觸比例原則等語,核係單純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之適法職權行使而為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5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6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所主張本件行刑權應自「犯罪行為完成時」起算一節,已說明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本件此部分聲請意旨猶執與上開主張同一之陳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7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9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25號
聲請人
吳淨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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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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