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66號
112年審裁字第196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76號
- 聲請人
- 翁女喬、LA GRUA THOMAS ALBERT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8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就其112年度憲民字第661號聲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中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未予裁判,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6條規定聲請補充裁判。
¶2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憲訴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原裁定係就系爭聲請案全部裁定不受理,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至原裁定理由所稱,「核其聲請意旨並未指明何法規範有何違憲之情事,應係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係因系爭聲請案並未指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必要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何違憲之情形,僅就法院對該等法規範所為認事用法,包括解釋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之情形有所主張,爰就聲請人之主張內容,審查其是否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而為裁定,並無漏未審究聲請人系爭聲請案主張內容可言。況法院對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之解讀,充其量僅得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標的,尚非屬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76號
聲請人
翁女喬、LA GRUA THOMAS ALBERT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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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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