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62號
112年審裁字第196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05號
- 聲請人
- 郭春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上開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聲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05號
聲請人
郭春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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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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