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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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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54號

112年審裁字第195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0號聲請人 呂珍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0號
聲請人
呂珍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ㄧ、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經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系爭判決自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0號

聲請人

呂珍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