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7號
113年審裁字第1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4號
- 聲請人
- 王憶賢、王憶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提起抗告。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裁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下稱前聲請案),業經系爭裁定不受理並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表明係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所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則與前聲請案相同。就聲請書內容整體判斷,聲請人應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係對系爭裁定,即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4號
聲請人
王憶賢、王憶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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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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