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5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17號

113年審裁字第1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4號聲請人 王憶賢、王憶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4號
聲請人
王憶賢、王憶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提起抗告。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裁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下稱前聲請案),業經系爭裁定不受理並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表明係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所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則與前聲請案相同。就聲請書內容整體判斷,聲請人應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係對系爭裁定,即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4號

聲請人

王憶賢、王憶修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