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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12 月 07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 二、關於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曾對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經系爭判決認其再審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是此部分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關於不服系爭裁定部分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揭憲訴法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5號

聲請人

陳黃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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