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12號

113年審裁字第12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3號聲請人 張尚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3號
聲請人
張尚全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9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0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4條第1項、第95條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第36條、第37條、第39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均違反憲法第15、18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服公職權,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誠信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聲請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7款及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本件聲請意旨徒以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一屬退休公務人員資遣撫卹相關技術性規範,非屬法規命令無效事由、系爭規定二關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採計方式,計算基礎不一,且無重新擇領退休金種類之權利,均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74、658號解釋意旨,違反誠信原則、禁止法令溯及既往云云,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4四、另聲請意旨雖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依循釋字第782號解釋相關意旨所持見解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未核實查明銓敘部107年重新計算聲請人每月退休所得之處分有登載不實及計算錯誤情形,均違反憲法意旨云云;惟經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不違憲之相關法規範,法院本即應據以為裁判之基礎,於此範圍內,不生裁判見解牴觸憲法問題。聲請人其餘所陳,乃屬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5五、本件聲請人指摘有違憲疑義之系爭規定三,業經司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作成釋字第782號解釋,聲請意旨復就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上揭規定,亦有未合。

6六、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8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3號

聲請人

張尚全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11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