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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0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7號
聲請人
丁肖飛

案由

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關票據原因關係舉證之證據法則適用,與最高法院歷來相關裁定之見解相佐;且遽認第一審法院未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於法有據;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理由未說明不採納第二審法院檢具之上訴許可意見書所載之許可理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致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另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竹北簡易庭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向新竹地院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認上訴具有原則重要性,檢具意見書移送最高法院,然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關於爭執舉證責任分配及審理程序等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爭執第三審法院之裁定理由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又核本件聲請意旨,僅係以聲請人自己之見解,泛言系爭判決關於舉證責任分配與最高法院之見解相悖,且未考量原因案件之案情極為繁雜而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等,或系爭裁定何以未敘明未採納上訴許可意見書所載理由,均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是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67號

聲請人

丁肖飛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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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4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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