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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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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1號

113年審裁字第4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9號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9號
聲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搶奪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搶奪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6號及第545號刑事判決諭知強制工作3年,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及第5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系爭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及人性尊嚴,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宣判,並自同年7月31日起執行強制工作,是系爭判決應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揆之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均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9號

聲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