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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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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9號

113年審裁字第4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9號聲請人 陳旭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9號
聲請人
陳旭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抗字第1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26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第22條保障之訴訟權及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又核其餘聲請意旨,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9號

聲請人

陳旭騰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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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