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3年審裁字第4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12 月 17 日

案由

聲請人因刑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刑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抗告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再審之原因案件判決及再審裁定皆不依證據而是依臆測、偽證、誣告為據,無任何證據下,判處聲請人罪刑,侵害聲請人自由權、生命權、職業工作權、財產權、名譽權、生活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意旨,僅係爭執本件前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案件判決之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問題,並未表明其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蘇繼鴻

附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113年審裁字第43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