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3號
113年審裁字第4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17號
- 聲請人
- 蘇繼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刑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刑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刑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抗告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再審之原因案件判決及再審裁定皆不依證據而是依臆測、偽證、誣告為據,無任何證據下,判處聲請人罪刑,侵害聲請人自由權、生命權、職業工作權、財產權、名譽權、生活權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人之主張意旨,僅係爭執本件前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案件判決之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問題,並未表明其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蘇繼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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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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