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2號
113年審裁字第4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72號
- 聲請人
- 杜國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01526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撤銷假釋,因犯微罪而撤銷假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持據以聲請之系爭函文,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72號
聲請人
杜國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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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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