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7號
113年審裁字第6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5號
- 聲請人
- 陳正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變更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變更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9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未能諭知系爭規定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部分違憲,且未就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之案件諭知有溯及適用之救濟條款,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
¶2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09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可認系爭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於112年12月11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5號
聲請人
陳正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