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72號
113年審裁字第7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0號
- 聲請人
- 楊紫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2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有未對聲請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予以調查等情事,且量刑過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2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秘密通訊之自由,牴觸憲法第23條,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先予敘明。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最終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0號
聲請人
楊紫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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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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