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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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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73號

113年審裁字第7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31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50號聲請人 丁國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3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50號
聲請人
丁國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係對法院依法計算其勞保老年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應以加保期間或申請時為計算基準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就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對法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涵攝構成要件所為正確與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50號

聲請人

丁國榮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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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7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