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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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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114號

113年審裁字第11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93號聲請人 鄭宏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93號
聲請人
鄭宏輝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並未牴觸憲法,但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扭曲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濫用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名譽權,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93號

聲請人

鄭宏輝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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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憲法第2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