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6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統裁字第2號

113年統裁字第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38號聲請人 吳家慶等9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38號
聲請人
吳家慶等9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意旨,逾越民事辯論主義及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等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38號

聲請人

吳家慶等9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統裁字第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