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34號
113年審裁字第134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1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13號
- 聲請人
- 謝良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錯誤操作保護規範理論,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0條保障居住自由及信賴保護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爭執法院就原因案件相關事實之認定與其解釋建築法第42條、第48條是否為聲請人得據以請求回復原狀依據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13號
聲請人
謝良梅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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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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