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4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118號

113年審裁字第11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1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號聲請人 凌呈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1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號
聲請人
凌呈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消極未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平等權,而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97年1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90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堪認確定終局判決至遲於97年11月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號

聲請人

凌呈祥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