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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148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2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號
聲請人
陳之璘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無權出租他人耕地之債權契約,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出租人亦未有詐欺或違反租約致承租人受有侵害情事,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受侵害,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見解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號

聲請人

陳之璘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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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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