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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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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144號

113年審裁字第14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3號聲請人 李政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3號
聲請人
李政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憲法第10條居住自由保障、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142條,有違憲疑義,且與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15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所定地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地上權尚存在為必要所表示法律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見解就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至聲請統一法律見解部分,查聲請人所主張有歧異見解之系爭判決,旨在闡述地上權不因地上物之滅失而消滅,與確定終局判決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須地上權尚存在始有優先承買權之旨,並非適用同一法規範。是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間,尚無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均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3號

聲請人

李政芳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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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