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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146號

公布日期
113 年 02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號
聲請人
曾貴爵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法條引用錯誤,又廢棄原審判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已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之訴訟上相對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認債權讓與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部分,為無理由;命給付及為假執行部分,為有理由,廢棄改判,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業已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至113年1月4日始提出聲請,顯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號

聲請人

曾貴爵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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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0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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