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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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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124號

113年審裁字第12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6號聲請人 潘厚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6號
聲請人
潘厚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法院論處無期徒刑確定。嗣聲請人入監執行後,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於101年5月14日遭撤銷其假釋,而需再執行25年殘刑,牴觸憲法第23條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其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6號

聲請人

潘厚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2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