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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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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裁字第5號

113年憲裁字第5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9號聲請人 朱旺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9號
聲請人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0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89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第75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未保障受刑人於監所內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有違平等原則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7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法者,憲法法庭應為不受理裁定,復為憲訴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

3三、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次查系爭規定均非確定終局裁定之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何侵害其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或違反平等原則等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9號

聲請人

朱旺星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憲法第13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憲裁字第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