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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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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160號

113年審裁字第16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2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7號聲請人 周振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2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7號
聲請人
周振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聲請人販賣毒品之數量等態樣,依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之規定暨刑法第59條規定量處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實有過度僵化之嫌,類似案件亦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糾正,故認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法庭上開判決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7號

聲請人

周振民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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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1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