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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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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03號

113年審裁字第203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49號聲請人 許嘉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49號
聲請人
許嘉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勞工依法參加保險之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不能因法律及法官心證理由,剝奪勞工生存權及補償等權利,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認聲請人非職災勞工,雇主不用補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維持第一審判決,未審核聲請人各項權利損害之金額差額,即駁回上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及憲法第8條、第16條保障之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乃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經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系爭判決一認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2萬5,650元,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聲請人不服,就遭駁回之未給付薪資、失業給付差額、公傷病假期間勞保傷病給付補償金差額(下稱補償金差額)、公傷病假薪資補償(下稱薪資補償)及醫療費用共65萬6,707元部分,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聲請人無法舉證證明其遭非法解僱,故不得請求未給付薪資;聲請人所受傷害,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9款所列「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行為,尚非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之職業災害,故無法請求補償金差額、薪資補償及醫療費用;以及系爭判決一所認應准許之失業給付差額,並無違誤等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5五、綜觀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逕謂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7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49號

聲請人

許嘉洋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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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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