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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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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01號

113年審裁字第201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2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61號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2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61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一、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救字第222號、第219號、113年度救字第4號、112年度救字第226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下分稱系爭裁定一至五),及其所適用法規範不當過度剝削經濟弱勢人民受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生存權與訴訟權,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4款至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二及三提起抗告而未提起,系爭裁定二及三非屬憲訴法第59條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定,是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餘聲請意旨,並未敘明系爭裁定一、四及五就法律之解釋適用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何違憲之處、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敘及「申請程序律師」,惟查該申請於法無據,且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此部分之申請即失所依附,已無審查之必要,爰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61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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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13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