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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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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29號

113年審裁字第22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4號聲請人 黃仁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4號
聲請人
黃仁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誣告案件(下稱系爭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由起訴檢察官提起上訴,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就系爭案件尚未作成之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有關檢察官迴避及上訴之條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案件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聲請人就聲請時尚不存在之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復查,聲請人請求承審法院依憲訴法第55條規定停止審判並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經承審法院以系爭裁定駁回其請求,核該裁定之性質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4號

聲請人

黃仁傑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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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6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