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227號
113年審裁字第227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3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葉孟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63號
聲請人
葉孟豪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2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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