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6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57號
聲請人
陳旭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