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252號
113年審裁字第25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3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7號
- 聲請人
- 鄧必承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銅字第2407號執行指揮書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銅字第2407號執行指揮書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銅字第240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且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7號
聲請人
鄧必承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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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2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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