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280號
113年審裁字第280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3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鄭博勝、劉姿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侵害聲請人訂立契約之自由、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最終裁定係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裁定之原審判決,即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以為爭執,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58號
聲請人
鄭博勝、劉姿岑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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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28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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